侦查阶段

会见

根据案件需要,适时安排会见,具体包括:(1)安抚当事人情绪,使其尽可能理性面对目前案件,避免出现情绪消极甚至崩溃的状况发生;(2)辅导应对技巧,使当事人了解案件构成要件以及具体所需的证据,了解各种行为以及供述的法律后果,避免出现被诱供、逼供以及作出与所想要达到的目的不一致的供述的情况;(3)了解讯问内容,侧面判断案件侦办方向;(4)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5)了解当事人的日常需求,并且传达家人的问候及关心等。

撰写法律意见

根据了解的案情,通过法律分析、证据分析、案例分析、口供分析等方法,撰写法律意见,论证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适宜取保候审等情况,并递交侦查机关。

撰写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涉案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进一步论证当事人无罪、罪轻,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产生社会危险,建议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撰写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并争取约见检察官

在审查逮捕阶段(一般为拘留后30天-37天),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涉案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所了解的案件证据、案例数据等提出案件无罪、罪轻、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建议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为了更大程度的取得检察官的重视,可在准备好有意义的沟通提纲后,争取约见案件检察官,与其当面沟通不予批捕的理由。

撰写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如案件被批捕,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基本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或者案件不符合逮捕要求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的法律法规,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案情需要,协助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办理退赃退赔

如案件确有受害人或确有非法获利,则可根据案情需要,协助当事人办理赔偿、取得当事人谅解以及退赃退赔事宜。

保持与家属的沟通

在侦查阶段,及时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案情,在不泄密的前提下,使当事人家属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保持信息畅通。

协助调查取证

通过会见以及与家属的沟通,了解案件关键证据,如发现有可以证明案件无罪、罪轻的证据,及时沟通、调查、提取。如涉案证据被当事人家属掌握,或由当事人提取更为事宜的,则及时向当事人沟通证据保存、提取的要求,避免关键证据因提取、保存不当而丧失证明力及证明能力。对于不适宜由律师及当事人提取的证据,则以书面方式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