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更多>>

诈骗罪专题|据理力争,诈骗罪案二审阶段成功为被告免去150余万元连带退赔责任

来源:杨帆律师刑事辩护网 作者: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9

罚当其罪,是刑法适用的最基本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却往往被忽视。对于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的取款人员而言,要求他们对自己没有参与取款的所有诈骗金额承担退赔责任,实在超过取款人员主观预期的“合理射程”。

最近我们接的一个二审阶段的诈骗罪案中,被告人及其男友就因协助他人取款几万元,在没有任何获利的情况下,被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且,被告人在没有和上游诈骗犯罪人员有任何合谋,而是在诈骗犯罪人取得诈骗赃款后协助取款,提供银行卡给上游转款并参与取款几万元。该案只抓了我们的当事人和她的男友两个取款人,但一审阶段却被判决要对她毫不知情也从未染指的150多万元承担退赔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该案的一审判决,在二审中被法院维持,被告人即便刑满释放,也要背负一身的债。在案件的主犯全部未被抓捕归案的情况下,这一判项比判处有期徒刑更让被告人难以接受。这种司法重刑主义的倾向,的确缺少最基本的“人性化”。

对此,我们类案检索出中山市同类229个案例,并筛选出11份与本案类似的判决书,总结了中山市过往此类犯罪行为的案例具体情节以及对应判决,形成书面法律意见提交了法院。并且在二审法庭上,向法官重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与检控方来回辩论,积极主张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见。最终,我们不负所托,争取到二审判决对我们当事人调低量刑,并且仅在各自转款金额数万元范围内承担退赔给被害人的结果。同时,经过二审庭审,我们的被告当事人也清晰地认清了自己的男朋友真面目:不仅教自己女朋友取赃款,还隐瞒自己已婚的情况,甚至到了法庭还不承认与自己的男女朋友关系。

刑法应当是具有一定可预期性的。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判断其刑事法律后果。被骗参与取款的人员往往都有着正职营生,不是以犯罪为业,其获利与诈骗金额相比更是微乎其微,不应当让他们承担退赔全部诈骗金额的连带责任。因此,对于这些人员,我们是应该给他们留下回归社会的后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