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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专题|帮助上游犯罪取款人员该如何承担退赔责任 ——以中山市诈骗罪案例为样本

来源:杨帆律师刑事辩护网 作者: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9

因为互联网的隐蔽性、匿名性,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中往往困难重重。为了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防止赃款转移,侦查机关往往会将侦查重点放在线上财产的转移、落地这一环节上。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为了避免因取款行为被侦查机关发现进而被缉拿。网络犯罪团伙开始有意避免出现在转账、取款环节。他们通过低价寻找愿意出借银行卡的“卡农”以及愿意协助取款的取款人员为其协助转账、取款。

为了打击犯罪,公安机关近年来将强了对此类提供银行卡及协助取款人员犯罪行为的打击。但在“断卡行动”实施以来,个别案例对于此类下游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大,不免让人猜想是否在拿小楼喽 “背锅”。笔者近期接待的一宗二审案件,被告人及其男友就因协助他人取款几万元,在没有任何获利的情况下,被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要求其对全部一百多万诈骗金额承担退赔责任。

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我们将另行撰文。但即便是定了诈骗罪,是不是应该要求取款人对其负责取款的数万元以外的一百余万元承担退赔责任?我们的意见是否定的。为印证我们的上述观点,我们以“诈骗罪+取款+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关键词,获得了总共229个案例。

因为本次案例搜索,关注的主要是“当被告人只负责取受害人一部分的款项且不参与实际诈骗行为”时的赃款该如何追缴而“取款”作为关键词范围过大,不仅包括了单纯取款和提供银行卡的案件,还包括了大量既取款、提供银行卡又实际参与了整个诈骗行为的案件。因此,我们通过手动筛选,最终取得与本案类似的判决书11份。我们认为,这11份判决书,较好的概括了中山市法院在认定此类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对于赃款退赔判决的标准及尺度。

案 号

姓名

犯罪行为

量 刑

(2016)粤2072刑初2398号

陈俊艺

陈俊艺与电信诈骗人员串谋,负责提供银行账户及负责取款转账。获取诈骗金额10%的提成。

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俊艺先后纠集被告人黄东升、农慧在广西南宁市参与诈骗款项取现。

被告人陈俊艺参与电信诈骗86次,既有自行取款,也有陈俊艺转账后由黄东升负责取款。经手金额合计1576916元;

被告人黄东升参与了陈俊艺参与的诈骗行为中的67次,经手的取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114913元,被告人农慧参与诈骗1次取款金额人民币4万元。

八年

负责退赔其参与过取款、转款的所有86次款项

陈东升

六年九个月

负责与陈俊艺共同退赔其参与过取款的67次款项

农慧

二年,缓刑三年

负责与陈俊艺共同退赔其参与过取款的1次款项

(2019)粤2072刑初334号

陈鹏盛

陈鹏盛明知肥仔实施电话诈骗,仍帮助肥仔取现。

2014年8月20日上午11时许,肥仔电话骗取李某转账88000元至赵某飞账户,其中2万被ATM取款,2万转账至杨某程银行卡,1万转账至高某银行卡。

当日12时许,被告人陈鹏盛持肥仔交给其上述杨某程银行卡取款2万元。

一年四个月

退赔2万元

(2019)粤2072刑初214号

陈权

陈权、杨明子与他人用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进行诈骗,陈权、杨明子负责取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权等人诈骗被害人291000元。

法院经审理,能够查明为诈骗的金额为107000元。

其中被告人陈权取出的被骗款项为林某人民币5000元、寮某人民币4万元、李某1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杨明子取出的被骗款项为李某2人民币19000元、王某人民币3000元。

三年六个月

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寮某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40000元

杨明子

二年

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19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00元。

(2017)粤2072刑初587号

陈月春

上家自2015年9月开始参与诈骗款项取现。2016年1月开始,上家纠集陈月春、林石德参与诈骗款取现。骗取被害人武某、杜某、余某、马某、任某、莫某、吴某、袁某、赵某、罗某、邓某、王某等12人。其中被告人陈月春参与取款人民币143600元,被告人林石德参与取款人民币91100元。款项取出后均交给陈某。

破案后,赃款均未追回

二年三个月

无退赔判项。

林石德

二年

无退赔判项

(2019)粤2071刑初2127号

陈志超

陈志超伙同杜某等人(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给实施电信诈骗的上家,并在上家诈骗成功后为其取款,牟取取款金额0.5%的好处费。

被害人陈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649797元(其中199999元被转入陈志超提供的银行卡,经多番流转被陈志超及杜某取出);被害人吴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49989元(全部被转入陈志超提供的银行卡,经多番流转被陈志超及杜某取出);被害人孙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16000元(全部被转入陈志超提供的银行卡,经多番流转被陈志超及杜某取出)。

二年

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99999元;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49989元;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6000元。

(2018)粤2071刑初546号

范国文

范国文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卡号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并指使被告人范国顺等人持上述银行卡在广东省电白县相关银行柜员机中取款;

八年三个月

范国文退赔被害人廖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18745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39960元;

责令被告人范国文、范国顺共同退赔被害人姚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6780元,退赔被害人华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795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2792元,退赔被害人卢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947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1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59920元,退赔被害人房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2000元;

范国顺

六年三个月

责令被告人范国文、范国顺共同退赔被害人姚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6780元,退赔被害人华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795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2792元,退赔被害人卢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947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1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59920元,退赔被害人房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2000元;

林日珍

三年

责令被告人林日珍退赔被害人席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19976元,退赔被害人胡某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6000元;

邵建宽

二年九个月

责令被告人邵建宽退赔被害人张某1其转移的诈骗款人民币19700元。

(2018)粤2071刑初2307号

黄景道

杨某被诈骗20000元,黄景道帮助诈骗人取走被诈骗人民币19900元

一年八个月

退赔被害人杨小玲被骗的人民币19900元。

黄景威

王某1被诈骗15000元,黄景威帮助诈骗人取走被诈骗人民币9900元

一年

退赔被害人王海杰被骗的人民币9900元

(2020)粤2072刑初188号

梁城宝

梁城宝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收取赃款并帮助取现:

1.被害人杜某1被电信网络诈骗人民币共计9万元。其中一笔1.1万元汇入被告人梁城宝的银行账户内,当日由被告人梁城宝在东莞市一ATM机将其中的1万元取出。(该笔款项在案发后已经退换予杜某)

2.被害人唐某1被诈骗人民币共计7.2万元,其中一笔1.8万元于2019年1月17日汇入被告人梁城宝嫂子杨某1的银行账户内,当日由被告人梁城宝在东莞市一ATM机将该1.8万元取出。

二年二个月

向被害人唐某1退赔人民币1.8万元。

(2019)粤2072刑初76号

涂知春

涂知春持二级微信账号下绑定的司长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取款合计人民币232300元。

其中,被害人赵某被名为“愿得一人心”的女子已结婚为借口骗取人民币21200元。其中8200元微信转账后,该微信账号分别提现15000元及11800元,并由涂知春取款。

微信转账记录及其截图证实,被害人赵某通过微信转账8200元给诈骗所用的一级微信账号(微信昵称为“愿得一人心”);上述一级微信账户向诈骗所用的二级微信账号转账8200元;上述二级微信账户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及同月27日向其绑定的银行卡(卡号为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分别提现15000元及11800元,上述两笔款项由涂知春取款。

二年二个月

退赔被害人赵某8200元。

(2018)粤2072刑初1371号

吴志置

诈骗人员诈骗受害人刘某人民币275000元,安排吴志置取款惹您比248500元,并从中收取好处费5000余元

四年

退赔被害人刘某248500元。

 (2017)粤2072刑初564号

谢炳忠

为上游犯罪取现

二年

谢炳忠与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尤金胜共同退赔被害人魏团青5286元、被害人卢锦秀50385元、被害人李继湖4989元。

 

 

对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一、根据中山过往案例,取款人无需对其未参与取款的金额承担退赔责任

上述11个案例中的被告人与本案的被告人一样,都只是取走了受害人的部分款项。这11份《刑事判决书》也都只是要求被告人对自己取走的款项承担退赔责任。具体如下:

(2016)粤2072刑初2398号案中,陈东升及农慧都只需要对自己取款的金额承担退赔责任。

(2019)粤2072刑初334号案中,被害人被诈骗了88000,被告人陈鹏盛只负责取了其中的20000元。判决也只判决被告人退赔其负责取款的2万元。

(2017)粤2072刑初587号案也与笔者所遇到案件情节类似,且其取现金额高于该案,但是量刑低于该案,并且未判决退赔。我们认为不判决退赔的原因是上述款项均交给了另案处理的上家陈某,二被告并未获利。

(2019)粤2071刑初2127号中,陈志超既提供银行卡给上家,又协助取款。其中一笔六十多万的诈骗款,只有199999转入陈志超账户并由其负责取出。对于该笔六十多万的诈骗款,陈志超只负责退赔上述199999元。

(2018)粤2071刑初546号案中,被害人张某1被他人诈骗100100元。其中39960元转至范国文控制卡号为62×××56的银行卡,另外19700元被被告人邵建宽指使他人取出。而在判项中,范国文及邱建宽只需要退赔各自取出的部分,不需要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更不需要对二人取出部分以外的诈骗金额承担退赔责任。

(2020)粤2072刑初188号案中,被害人杜某1被电信网络诈骗人民币共计9万元。其中一笔1.1万元汇入被告人梁城宝的银行账户内,当日由被告人梁城宝在东莞市一ATM机将其中的1万元取出。该笔1.1万元在案发后已经退还予杜某。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要求被告人对杜某1被诈骗的剩余7.9万元款项承担退赔责任。

(2019)粤2072刑初76号案中,被害人赵某被名为“愿得一人心”的女子以结婚为借口骗取人民币21200元,在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涂知春取走了其中8200元的情况下,也只判决其退赔该8200元。

(2018)粤2072刑初1371号案中,被告人也只需要退赔自己负责取款的部分。

(2017)粤2072刑初564号案中,根据(2017)粤2072刑初154号尤金胜的刑事判决书,其诈骗卢锦秀的犯罪金额为73786元。但只有50385元是由谢炳忠负责取款。法院只判决谢炳忠承担负责取款部分的退赔义务。

基于同案同判的原则,我们认为,不负责实际诈骗行为,仅仅协助取款的取款人无需对其未参与取款的金额承担退赔责任

二、有多名取款人时的退赔规则

在协助取款过程中,有部分人员会安排自己的情侣、家人帮忙取款。这种情形下,应该如何退赔?上述案例也有所涉及:

(2016)粤2072刑初2398号中,被告人陈俊艺参与电信诈骗86次,既有自行取款,也有陈俊艺转账后由黄东升负责取款,对于经陈俊艺转账后由黄东升取款部分,陈俊艺需要和黄东升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2019)粤2072刑初214号案中,虽然二被告陈权、杨明子是结伙诈骗,但是各自只对各自负责取款的部分承担退赔责任。

(2018)粤2071刑初546号案中,范国文先自行取款,后指使范国顺取款。法院判决范国文需要对范国顺取款部分承担共同退赔责任,但范国顺无需对范国文取款部分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2018)粤2071刑初2307号案中,黄景道、黄景威各自只对各自负责取款的部分承担退赔责任。

在(2017)粤2072刑初564号案中,除了该案被告人谢炳忠以外,还有同伙尤金胜(另行处理)也是提供银行卡收款及取款,其中谢炳忠三次取款的银行卡均为尤金胜提供,因此法院判决尤金胜对谢炳忠三次取款的金额承担共同退赔责任。但是在(2017)粤2072刑初154号案中所示,尤金胜需要退赔的金额为118993元,对于谢炳忠没有取款的金额,谢炳忠无需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而甘英法官在(2017)粤2072刑初564号案中,对于为何只判决被告人对自己取走的款项承担刑事责任有过详细的陈述。根据甘英法官的陈述:“被告人谢炳忠并未与尤某联系,并不清楚尤某实际诈骗取款金额,故其只应对其明知的取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甘英法官的这一判决理由,实际上已经比其他判决的要求更为严格,即被告人在只取走部分款项的情况下,同时还应当不清楚同伙实际诈骗取款金额,才能够仅对自己的取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出同案犯之间是否需要承担共同退赔责任的如下规则:

1.如果都是取款人员,则各自对各自负责取款部分承担退赔责任;

2.如果有人负责提供账号,有人负责取款,则对于双方都接触过的该部分金额应当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3.如果存在指使与被指使关系,则指使他人的人员,需要对被指使人员所取款项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其实也有注意要求从犯承担全部连带退赔责任所带来的弊端,并以文件形式确认从犯仅需按照实际违法所得进行退赃和退赔。如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浙江省公安厅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针对“在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是否具有相同的退赔义务?一般应如何掌握?”问题,该《解答》指出:“从犯一般按实际违法所得进行退赃和退赔。而对于集资类案件,各地法院采取的也是同样的裁判尺度。

刑法应当是具有一定可预期性的。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判断其刑事法律后果。要求帮助取款人员对其没有参与取款的所有诈骗金额承担退赔责任,实在超过取款人员主观预期的“合理射程”。对于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的取款人员而言,他们往往都有着正职营生,不是以犯罪为业。其获利与诈骗金额相比更是微乎其微。这些人员,我们是应该给他们留下回归社会的后路的。如果要求这些可能只得了几百块利益甚至从未获利的取款人去承担动辄百万计的赔偿责任,与宣告他们“社会性死亡”几无差异,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