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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异地抓捕,及时介入沟通终获释放

来源:杨帆律师刑事辩护网 作者:杨帆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1-10-29

曹某是内地某大型矿产企业的工人,工作稳定但也一眼见得到头。工资不高,勉强可以负担得起生活开销。当地并不发达的经商环境使曹某也没有太多转行的念想,和妻子相恋、结婚,生活平静如水。

在婚后,二人如愿有了自己的宝宝,但是出生后,儿子被诊断出视力方面的问题。不算大病,却会影响小孩日后正常生活。为了儿子,二人开始频频往北京的医院赶,医药费几千一万的花,使本来并不富裕的家庭变成有些吃紧。而在这时,曹某又遭遇了车祸,使得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捉襟见肘。

这时,因为车祸而闲下来的曹某,通过网络接触到了一些枪支爱好者,因为对热爱军事,曹某和他们甚为投机。从交流中,曹某逐渐发现了买卖枪支这个生财门路。因为从小有手工爱好,又学过机床操作,曹某便动了心思。

于是,买设备、搞图纸、找材料,曹某开始制造并对外销售枪支零部件,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

然而,这样的光景持续时间并不长。曹某并不知道,他们认为非常安全的”蝙蝠“软件,实际上蹲守了大量警方眼线,很快曹某便被抓获。和曹某一同被查获的,还有他的生产设备、制造出来的零件以及图纸、聊天记录、销售快递单。

面对大量的物证、书证,曹某在讯问时也承认了自己制造、买卖枪支的行为。根据曹某的供述,其已经有数十次对外销售记录,销售的零件过百件。

案发后,曹某家属通过亲友找到了我们。虽然是花费了大量人力异地拘捕的涉枪案件,虽然当事人自己已经认罪,但我们依然认为本案尚存无罪空间。因为根据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曹某销售的众多零部件中并不是所有都应当认定为枪支零件,而控方有义务证明,曹某销售的零部件中的枪支零件数量是否达到了入罪标准。

为此,我们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主要逻辑如下:

一、曹某销售的配件中,只有一小部分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一)根据相关文件,只有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可以认定为枪支主要部件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这是关于枪支散件如何折算成枪支的计算方式。

这里有个问题,即什么是“枪支散件”?螺丝算不算?弹簧算不算?铁条算不算?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安部在2014年发布了《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在本案中有以下意义:

1.明确了上述《解释》中的枪支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该批复第一段后半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2.明确了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

根据该批复第一段前半段,所谓的枪支主要零件(即《解释》中的枪支散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同时,该《批复》在附件中也列举了35种枪支主要零件。

根据该《批复》,曹玮销售的零件中,只有板机属于枪支主要零件,其他部位并不构成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件。

(二)从刑事违法性角度来说,对于弹簧、铝合金条等不具有专用性质的通用型配件也不应当视为枪支主要零件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属于刑法中量刑最重的罪名之一。因此,对于犯罪数量的认定应当持审慎的态度。特别是在对象是枪支散件时,则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像弹簧、铝合金条、螺丝等本身具有通用属性零件,因为其在公开场合是可以合法购买的,可以运用到玩具枪、模型枪甚至其他非枪支的设备上,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枪支零部件的特征,不应当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因此,本案中,不能以曹某销售过的全部零件数量作为其枪支散件的数量,而应当对查获的零件进行筛选、鉴定,确认其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二、曹某销售“枪支散件”数量尚不明确,不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枪支散件三十件视为一支。本案中,根据曹某陈述,其闲鱼、蝙蝠等渠道销售的产品中,可以视为枪支散件的板机数量非常少,大部分都是通用属性零件。因此,本案中可以视为枪支散件的零件是否达到六十件,即两支气枪的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是存疑的。

很幸运的是,我们遇到了认真负责的侦办人员。在与其沟通过刑法意义上的枪支零件与一般意义上的零件的区别后,其也表示将尽快将材料送往法制部门讨论决定。而为了保险,我们在与其沟通后继续联系了法制科进行沟通。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的判断得到了回应,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五天后,我们收到了公安打来的电话,曹某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