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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内容

来源:杨帆律师刑事辩护网 作者: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申请阅卷

及时了解案件移送法院情况,第一时间联系阅卷;确认阅卷时间与方式;做好阅卷准备工作。

首次阅卷,制作《法律意见书》、《第一次阅卷笔录》

详细审阅、分析案件卷宗资料,根据卷宗资料制作案件时间轴、人物关系图、证据关系表、讯问笔录分析表、资金流向表等材料,并根据上述材料制作《第一次阅卷笔录》以及《法律意见书》,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

争取与检察官当面沟通

根据法律法规、指导案例的内容,对于缺少基本证据或关键证据有瑕疵的案件,以及有其他可以影响检察官对案件性质判断的证据分析材料、案例汇总材料的案件,应当争取约见检察官,与其就法律意见进行当面沟通。

调查取证

对于提交给检察官更为适宜的证据,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提交。对于侦查机关不配合调取证据的情况,可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由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相关证据

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对于被批捕案件,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情需要,如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或者案件基本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更为适宜的,可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二次、第三次阅卷

对于需要退侦的案件,对第二次、第三次提交的补充侦查卷宗材料进行分析,并根据上述材料制作《第一次阅卷笔录》以及《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分析材料,并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递交补充法律意见。

撰写并提交《不予起诉意见书》

对于案件基本证据缺失、关键性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以及证据本身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据本身并不能指向当事人构成犯罪或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可根据阅卷材料制作《不予起诉意见书》并提交检察机关,申请对当事人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沟通认罪认罚事宜

对于案件确实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根据量刑分析、案例分析、证据分析,与检察官沟通案件轻判或者可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如取得检察官的认同,则可与当事人沟通认罪认罚从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