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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专题|诈骗罪案件中的决定性证据(一)——服务器

来源:杨帆律师刑事辩护网 作者: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有且仅有八项,分别是:(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但是,这是主要是用于确认不同种类证据的搜集、保存、出示以及质证方法,而且过于抽象,对家属了解案件中各种证据的作用意义不大。再且,证据虽然只有八种,但是具体到某一类案件中,其中的证据又有千百种变化。当事人及家属,往往并不清楚案件中,各种不同证据的重要性及意义。

为此,杨帆刑辩团队将分几篇篇幅,针对诈骗罪案件,特别是集团诈骗、电信诈骗案件中的一些关键性客观证据的重要性进行简单的介绍。

服务器

一、服务器的取得

在茶叶诈骗、中医药诈骗等新型电信诈骗案件中,我第一次会见时,一般都会按下声音问一句:“公安掌握了服务器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就知道,这将会是一个金额特别巨大的硬骨头了。

服务器是指管理和传输信息的一种计算机系统,可以简单分为实体机服务器和云服务器。实体机服务器的数据存在在本地服务器中,而云服务器则是储存在服务器供应商的计算单元中。

如单位使用的是实体服务器,那么如果服务器与办公场所共用场地,则往往会在现场抓捕时一并被查封;如果服务器与办公场所并非共用场地,则较难被公安机关发现。但是,我们曾经也碰到过有诈骗罪案件,从犯因为知道服务器线索,在被抓捕时主动带公安前往服务器存放室,导致犯罪金额几何倍数上升。

因此,实体服务器是否被公安查获,关键在于其机器是否被发现。如果机器被发现,那么公安的查封、扣押、取证就较为简单了。

但是,是不是实体服务器只要不被公安掌握就没有风险了?也并非除此。我们曾经办理过一个电信诈骗案件,服务器机缘巧合被知晓案情的案外人取得,最后成了敲诈钱财的工具。

如单位使用的是云服务器,那么公安取得服务器信息最方便的渠道当然是当事人自行提供服务器地址以及账号密码。有很多网络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都会花大量时间去突破掌握此类关键信息的“技术负责人”,通过说服、利诱甚至虚假承诺(比如声称提供以后可以缓刑)的方式,从而直接得到服务器的地址、账号、密码。

但是,是不是不知道账号密码就无法掌握取得服务器信息呢?不一定。这要视服务器提供商是境内还是境外。如果租用的是境内服务器,比如阿里、腾讯云等等,那么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掌握的一些基础线索(如网址、备案单位等等),要求上述服务器提供商提供相应内容。如腾讯云在《隐私声明》第五条“信息披露”中就明确表示,其在有权机关的要求下,可以对服务器内容进行披露。

而如果是境外服务器,公安机关往往无法取得服务器供应商的配合,难以取得服务器内容。

二、服务器的作用

服务器作为网络业务的关键设备,其中包括了网站的架构、内容、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很多服务器后台还有客户信息、购买记录、交易金额、客服人员等关键信息,甚至通过这些信息,往往可以达到精确、客观的掌握公司历史记录的侦查目的,使案件金额计算更加有据可循。

三、服务器的质证

对于公安机关提取的服务器数据,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的内容。对其的质证,除了按照《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等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则,对于电子数据的质证,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程序性质证

1.搜集、提取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等;

2.勘验、检查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两人以上进行,是否与办案人员相分离等;

3.是否有对现场进行保护。是否符合连续、完整的保护现场的规定,是否存在脱离设备监控的情况;

4.是否有对原始界质进行封存;

5.是否有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校验,并且取得校验值(即哈希函数);

……

(二)实体性质证

此处所谓实体性辩护,是指通过质证、举证,直接否认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比起程序性的质证,实体性质证更可能说服法官,让其相信证据本身的确存在问题,进而对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实体性质证方法有许多,比如通过查找关联记录,找出与该电子数据相关的其他证据,证明电子数据不真实,比如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公安机关提供的汇款记录,和服务器显示的电子数据存在多处错漏,无法匹配。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就针对该项进行了详细的比对、质证,以对该两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

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与基本事实之间的矛盾,去否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比如说在一个案件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的电子数据显示,该服务器在整个团队被捣毁后居然还有半个月一直在运营、交易(服务器在立案后一个月才查获),这显然与基本事实相违背。据此,我们认为电子数据或不具有真实性、或与本案没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