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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犯罪专题|集团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是对立的吗?(二)

来源:杨帆律师刑事辩护网 作者: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3

主犯和从犯之间应该是什么关系?这是缺少集团犯罪办案经验的律师很少会考虑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如何把握这一点,往往会成为影响整个案件走向的关键之一。为此,我将以诈骗犯罪为例,分几篇内容,从专业角度跟你分析一下.

作为辩护人,为自己客户的利益而辩护是我们的工作职责,所以文章将不会以“公平、正义”为切入点,而是强调如何维护客户的权利、利益。

从犯该如何处理与主犯的关系?

我们接触过大量集团犯罪的从犯及从犯家属,当中绝大部分都是正常老百姓所认为的一辈子不会进监狱的老实人。他们之所以会涉嫌犯罪,完全是因为入职了涉案公司。因此,从犯,特别是从犯的家属,往往对公司经营者怀有莫大的仇恨。他们可能会因此拒绝与公司经营者沟通,有些甚至会“反目成仇”。

在此,我对这些家属的情绪表示理解。在我担任主犯辩护人的集团犯罪案件中,我也一直要求我的当事人必须要对家属的情绪表示理解,并且要对从犯负起应尽的责任。

但是,在这个时刻,请我们抛下心中的愤懑,先不要考虑是非。作为从犯家属以及当事人,其实,是否反目成仇并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重点。我们需要考虑的重点是:在已经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才对当事人最为有利?

除了针对卷宗资料全面辩护以外。从犯及其家属在应对刑事指控时,还以下理念也可供参考:

一、保持信息畅通,掌握侦办进展

无论是什么案件,作为辩护人,我们前往看守所作讯问时,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了解“公安查获了什么材料”。然而,当作为集团案件从犯辩护人时,无论是家属还是当事人本人,往往都没有办法接触到案件的核心证据,更不知道这些证据是否有被查获。这显然是不利于辩护人精确把握辩护方向,也不利于当事人把握尺度。

这时,优秀的辩护人应该怎么做?坐以待毙吗?不,我们会尝试通过其他渠道去了解案件的细节。而其中最有效率的渠道往往在整个公司目前在外的负责人处。因为他们:(1)最清楚目前被查获了哪些资料;(2)最清楚目前被拘留人员的数量、层级;(3)最清楚案件可能涉嫌的金额……

而这些内容,都只有在主、从犯没有反目成仇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才有可能放下戒备,对从犯辩护人有所透露。

 

二、掌握攻防主动,保障自身利益

“我怕公司会拿我们来当挡箭牌”,这是很多从犯本人和家属都会有的顾虑。但是对于辩护人来说,我们并不会将焦点过多的放在此处,理由如下:

(一)此种辩护策略,难以得到法庭认可

实际上,用一线员工做挡箭牌的辩护策略是比较难被法院采纳的。以电信诈骗罪为例,在电信诈骗罪当中,诈骗行为往往表现为客服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取得客户信任,进而投资或购买产品。这些虚假陈述往往具有雷同性,几十个客服基本都使用类似的话术和方法进行相似的操作。在此种情形下,如果主犯的辩护人表示客服对外的虚假陈述只是个人所为,公诉人很可能都懒得回应,因为这样的辩护太无力了。

(二)此种辩护策略,可能会适得其反

在集团犯罪辩护中,我们很少可以见到主犯辩护人在庭审中主动把“锅”甩向从犯。因为他们知道,这是自己在为自己树敌。

又以我们参与过的一个诈骗案件为例,在那个案件是我作为从犯辩护人唯一一次看到主犯辩护律师将“锅”甩给了项目的一个中层干部(他仍然不敢甩给基层客服,因为还是太无力)。这时该中层干部为了反驳主犯辩护人的说法,在庭审中非常详细的披露了主犯曾经参与领导的犯罪细节,从时间、地点、参与人等方面精确的还原了主犯的参与行为和方式,并且当庭表示另外几个同案犯可以作证。而另外几个同案犯也对此予以确认。更为糟糕的是,因为心中不忿,该中层干部甚至将案件中数宗证据不足的指控在细节上进行了补强,使有罪证据的证明力大大加强。

结果这位主犯辩护人不仅没有把“锅”甩出去,反而导致主犯的地位更加板上钉钉。

因此,作为从犯辩护人时,我们并不太担心主犯主动“甩锅”的情况。因为这样的行为既没有效果,又可能遭遇反扑。在此情况下,掌握主动的其实是案件的从犯,我们手中握着可以攻击主犯的“子弹”,这是他们所忌惮的。这会使从犯被同案人攻击的可能性降低许多。

 

三、保障有效辩护,防止窝里斗

而作为从犯辩护人,我们选择不主动攻击主犯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为了保障有效辩护。

在庭审中,法庭居中审判,法庭的一边是公诉人,另一边是辩护人。这代表在庭审中,辩护人与公诉人往往才是对抗的双方。因此,无论是指控主犯犯罪还是指控从犯犯罪,其举证义务都在公诉人处。而很客观的说,在目前的中国刑事审判上,公诉人往往享有先天的主动权,法院会倾向于相信公诉人的指控。如果这个时候,辩护人之间还出现严重的分歧,甚至双方把庭审重点从应对辩护人转向应对同案犯,那么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的无罪辩护证明力都会大打折扣。最终严重影响案件的有效辩护。

作为普法文章,读者大可以把这比作两家人在居委会吵架,如果你们家还没跟对方吵,自己就开始互相指责,那么还有多大的可能吵得赢对面那家人?话糙,理不糙。

同时,在集团案件辩护中,还有可能会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况。又以诈骗罪为例,电信诈骗罪作为共同犯罪,从犯的定罪标准,往往会与整个集团的犯罪金额挂钩,如果从犯的陈述导致整个案件“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金额”变严重,那么从犯自身也可能会判得更重。

而相反的,当我们作为电信诈骗的主犯辩护人时,是非常愿意看到更多的从犯被无罪释放的,因为只有案件涉案人数越少,案件无罪辩护的难度也就越小。而且主犯辩护人也是非常愿意见到从犯从轻判决的,因为从犯判得越重,主犯也只会判得更重。

综上,我们认为,不要天然的将主犯和从犯立于对立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可以同时将矛头指向公诉人,可以使辩护力度大大加强。而且从犯的无罪辩护,也往往是主犯喜闻乐见的事情。

 

但是,是不是从犯所有时候都不应当站在主犯的对立面呢?作为从犯辩护人,我们也并不这么认为。

首先,如果案件出现根本性矛盾时,从犯辩护人完全可以主动出击表态。以“资金盘”诈骗为例,一线客服用作推广的k线图如果是客服自己制作的,那么此时一线客服的无罪可能性将微乎其微。对于该关键事实,当事人完全可以告诉侦查人员该k线图是由谁下达,以此寻找无罪辩护的空间。从犯完全没有必要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而主犯及其辩护人对此也应当有客观的认知,从犯没有可能主动牺牲自己来成就主犯。

但是陈述时一定要注意保持客观。以k线图为例,当事人可以告诉侦查人员,该图是张某给自己的。但是该图是否张某伪造,在当事人没有客观证据时不应当作“我觉得是”之类的假设性的回答,否则自己也可能会成为“明知他人伪造材料,仍然用于欺骗客户”的诈骗罪共犯。

其次,当主犯将矛头指向从犯时,从犯应当坚定的予以反击。就像前文所述,如果主犯或者他的辩护人,作出如此无知冒险之举,那么从犯及其辩护人应当坚定的予以反击。但是对于这一点,我们不需要过于着急,不应当仅凭侦查机关的单方陈述就认定自己已经被“甩锅”。因为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大多数情况下这都是突破心理防线的侦查手段而已。

 

因此,我们认为,面对刑事风险,理性应当站在首位。无论是家属还是辩护律师,考虑的都应当是“怎么做,才对当事人最有利”。如果按照这个原则行事的结果是主犯和从犯目标一致,特别是主犯的辩护可能对从犯有利时,那么就应当拧作一股绳,共同对抗公诉人;如果按照这个原则行事的结果是二者目标有根本矛盾,那么就应当坚定的以自身利益为根本,必要时,大胆的“反目成仇”。

而作为主犯的辩护人,则应当反向思考这个问题,要尽量使自己的辩护不以牺牲员工利益为手段,要尽量以共赢为辩护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像毛主席说的,吸引更多的当事人加入“统一战线”,为共同的辩护目标而战。